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基本情况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土地开发的成本和费用;
(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税率为30%。
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且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且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额的200%,税率为6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房出售,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的20%;
(二)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和收回的房地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房地产评估价格征收:
(一)隐瞒或者虚报房地产交易价格的;
(2)提供的扣除额不真实;
(三)转让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本条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其他已经规定的免税项目有:
1.个人交换自有住宅房屋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免税。
二、下列项目暂免征税:
(一)房地产投资、联营,投资、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为股份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给投资、联营企业,但投资、联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投资联营的除外;
(二)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建房自用;
(三)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给被合并企业;
(四)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房。
此类房屋可严格控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制定的标准以内。转让旧房、旧楼的纳税人不能取得评估价,但可以提供购房发票。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购买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发票所载金额自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可增加5%。纳税人买房时缴纳的契税可以抵扣,但不作为加5%的基数。
纳税人转让旧房旧楼,既不能取得评估价,又不能取得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征税。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
而取得收益是指通过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不包括继承,
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有土地,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国有土地。
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地上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
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地上附着物,是指附着在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旦移动就会损坏的附着物。
项目。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的总价款。
好好看看。
这里有小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我在这里还是找不到他们。四处求小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网址。小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难找。我现在真的很需要它们。如果有人能找到他们,请告诉我小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网址。谢谢你告诉我小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找到《小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容易。这里的小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这里的小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经济法基础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以下五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土地开发的成本和费用;新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分析以上五项扣除,前四项是有准确数字的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但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并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而是土地增值税计算中的一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扣除项目为“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20%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第一,必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不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包括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个人;二是需要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只从事不动产二手转让的企业,不得附加扣除。